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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律师
王红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离婚房产纠纷】一方婚前出资购房,婚后领取产权证,离婚时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2012-01-27|人阅读

案情介绍:

1995年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在驾校学习时认识,随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9812月登记结婚,于2000125生下儿子,取名王峥。

婚前原告父亲全额出资购买位于六合区方洲花园的×××室房屋一套,婚后由原告一人领取了产权证。原、被告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

被告因婚外情自20061月擅自离家,与原告分居。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执迷不悟。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六合区方洲花园的房屋。

法院审理:

因被告同意离婚,至此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双方争议的房屋一套,法院查明,该房是原告父亲在原告婚前全额出资购买,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产权登记,但产权人为原告一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是对其女儿(本案原告)一人的赠与,因此应认定该房产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最终法院作出了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分割的判决。

王红律师代理:

本人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就争议房屋权属的性质问题与原告进行了沟通。

根据我国物权法理论,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因此,本案购房出资是房屋产权认定的关键,指导原告收集买房出资的相关证据,成为本案胜诉的重中之重。

根据原告陈述,有证据证明该购房资金是其父亲出资的,因此,本案原告婚前父亲出资购房的行为,致原告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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