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大学毕业后,在天津一公司上班,负责销售,与单位同事由于业绩发生纠纷,后被同事劝开。中午时分,二人又在公司楼下相遇,言语不和,李某一拳打在该同事面部,经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去了自由。
李某的家人在第一时间聘请了律师介入案件,会见了他。李某泪流满面已懊悔不已。律师积极与办案单位取得联系,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经过律师的努力,李某很快被取保候审了。
案件在法院阶段,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检察院、法院最终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