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K”粉73公斤 一审判处无期
某市公诉机关指控:尹某于2011年3月至5月份,分11次向邱某东、刘某晓共购买K粉73公斤、开心水216瓶,通过自己或雇佣赖某某和郑某某在某市贩卖,另查,尹某犯寻衅滋事罪在逃,案发时,在其租住处查获K粉250克及电子称,有部分K粉被冲掉,经鉴定,扣押到K粉中氯胺酮含量为75.2%。
辩护人通过接受尹某家人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通过查阅大量卷宗材料和多次会见尹某,发现本案部分指控证据不足,通过法庭辩护,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尹某贩卖K粉29.979千克,最终判处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