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肖某伙同郑某某、“阿浩”、“胖子”(另案处理)、潘某、范某某、邓某某(均已判刑)在某市溜冰场门口将被张某某带到某商务旅馆采取殴打、拍摄裸照威胁张某某,其中“阿浩”、“胖子”先后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郑某某欲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遭到张某某反抗未得逞,其余三人站在房内观看。
一审时,肖某未委托辩护人,2012年6月5日一审法院以轮奸判决七年。一审判决后,肖某的家属委托我们帮其上诉,二审期间,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和会见上诉人,发现本案当中,肖某虽有参与将被害人从溜冰场带到某旅馆,期间也有参与看管被害人,肖某也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郑某某,且综合案件实际情况不应认定肖某为主犯,于是向二审法院提出原一审法院遗漏从犯认定,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2012年8月23日将案件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最终原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肖某为从犯且有立功情节,2012年11月6日,原审法院以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