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谭玲春律师
谭玲春律师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深圳法院驳回地产公司诉请支付佣金案

其他2013-03-14|人阅读

深圳法院驳回房地产公司诉请支付佣金案

案情简介

201214日,王某(作为被告)与深圳**置业顾问公司(简称“A地产公司”)(作为原告)签订了《看楼协议书》,约定:地产公司为王某介绍并实地视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九路桂园小区*503房;由地产公司为王某取得上述房产的产权资料,并协助王某与房产权利人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协议有效期自201214日至16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成交的,王某应向地产公司支付物业售价的1.5%佣金,佣金应在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前付清;王某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上述物业权利人购买上述物业,若王某违反本条款,应向地产公司支付双倍佣金作为违约金等条款。同日,王某又与另一家物业地产公司(简称“B地产公司”)签订一份《看楼协议书》约定:B地产公司以地产经纪身份安排王某对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工业九路桂园小区*503房号进行实地视察,并协助B地产公司与该房产所有人签署买卖合同;若成交,由王某向B地产公司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1.5%佣金等条款。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某经B地产公司与房产权利人孙某成交受让了,并与2012214办理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

事后,A地产公司以王某接受居间服务后,私下与涉案房产的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拒绝支付佣金,已经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佣金。

庭审过程:

王某辩称:A地产公司与本人签订《看楼协议书》后,均未带到现场看房,也未提供有关资料。因此,A地产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中任何义务,其主张佣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A地产公司并没有收到产权人的委托,因此A地产公司与本人所签订的《看楼协议书》无效;第三,本人系通过B地产公司作为中介购买此房,佣金是由B地产公司收取的。综上所述,请求驳回A地产公司诉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订立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看楼协议书》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协议约定的“被告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物业权利人购买业务,若被告违反本条款,应向原告支付双倍佣金作为违约金”之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并限制了被告的民事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合理原则,该条款应为无效条。原告作为合同的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被告如实报告,并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本案中,原告陈述涉案房产的原所有人通过话方式委托其销售房产,且其已前后共四次带被告看楼,但诉讼中,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对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原告在未取得涉案房产的原所有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未经授权的事实而与被告订立居间合同,其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由此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诉求。

律师建议: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在看楼之前,地产公司一般会先让买方签订《看楼协议书》再带看房,很多买方由于看房心切,不注意合同条款或者不注意空白之处的条款,直接签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务必谨慎看清合同内容,特别注意当多家地产公司带看同一套房产时。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