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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玲春律师
谭玲春律师
广东-深圳
合伙人律师

能否收回赠给未成年子女的房屋

其他2015-03-30|人阅读

能否收回赠给未成年子女的房屋

  【案情】

  2014年,何某和林某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两层住房的第二层登记在女儿名下,第一层归林某所有。离婚后,何某仍然住在二楼,林某多次要求何某搬出,遭到何某拒绝。一天,林某趁何某外出,将大门锁和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何某无法进入房屋。何某表示赠与不成立,要求收回二楼住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且是不要式合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子女只要不反对接受赠与,就应当视为赠与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赠与合同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生效。此时,何某可主张撤销赠与,行使完整的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不成立。何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自己应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但是女子并没有在协议中签字。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的合同。女儿没有表示同意,则赠与合同未成立,房子第二层有一半的产权仍然属于何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何某赠给其女儿房产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何某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首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它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所以,只要何某表示把房子的第二层赠给女儿,且女儿也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其次,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意思表达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甚至是默示。本案中,何某的女儿才十二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其在父母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不太现实,就算是口头上答应也不一定能行。所以,对于女儿接受何某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方式应该灵活处理,即只要女儿没有表示反对,而且何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女儿不同意接受赠与,就应当认定为接受赠与。因此,该赠与合同合法成立。

  再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何某虽然把房产赠给了女儿,但并未实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房产产权并未实际转移。何某仍然是实际物权人,可以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此时,何某可以依据赠与人享有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该赠与合同。

综上,本案中房屋产权并未进行过户登记,何某可以主张撤销赠与,收回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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