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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某家居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

劳动争议2013-08-31|人阅读

我所指派我在去年代理的另一起双倍工资赔偿案件。本案中,我代理申请人刘某。

20011年11月23日,刘某通过招聘与徐州某家居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进入该公司工作之后,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9月22日,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为由,下发了对刘某除名的决定。刘某不服,经与公司协商无果之后,刘某于2012年12月向徐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9个月二倍工资的剩余未支付工资16200元及支付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3600元。徐州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及考勤管理制度未经民主程序通过不能作为处理依据为由,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二倍工资的剩余未支付工资162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600元。

被申请人坚持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刘某工作表现不称职,属于正常的辞工事由。但我们认为被申请人公司内部没有明确的绩效考核程序和考核制度、实际上也并未对刘某的工作进行考核,所主张的刘某缺勤一事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故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裁决结果支持我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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