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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录律师
杨树录律师
贵州-黔东南州
主办律师

吴xx涉嫌窝藏罪一案辩护词

犯罪类型2015-12-03|人阅读

xx涉嫌窝藏罪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接受杨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认真地查阅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结合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29520时许,上诉人吴xx与被告人龙xx、伍xx、姚xx等人在榕江县乐里镇吃饭喝酒后,伍根发酒后无故到杨xx开的美容美发店滋事,将该店面玻璃门砸烂,并恐吓和辱骂该店店主。乐里镇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副所长梁xx赴现场处理。正当梁所长将滋事的伍根荣带离现场时,遭到伍xx的极力反抗,在场的被告人龙xx和姚xx就上前阻止梁xx将伍根发往带离现场。龙xx拉了几下伍xx后,看梁所长没有放手就打所长。这时,上诉人是站在一家叫“最后一家”的饭店对面的桌球室里。所以,梁所长被龙xx打着哪里,没有看清楚,梁所长被打后,就放开伍xx乐里往信用社那边跑了,龙xx还追上去,边追边喊杀。这时,上诉人没有跟过去看,不知道龙xx是否追到梁所长,或者杀到梁所长就不知道了。大约四分钟后,同乡杨xx开车经过最后一家”饭店的时候,他看到我在桌球室里,就打电话给我,要我快回家,不然的话也被乐里人打。于是,上诉人就开着自己的贵HP18908车往平阳家里走。

当上诉人开车走到乐里中学对面的环城路时,就看见被告人龙xx在路中间走,车过不去,上诉人就将车停下。这时,龙xx见后面有车就想去砸上诉人的车。龙xx见是熟人上诉人的车时,就自己开车门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上诉人的车刚行至乐里斗牛场时,龙xx又叫上诉人去兴隆寨路口下面一点去接姚xx,接到姚xx后。就继续往平阳方向走。在行车过程中,姚xx还对龙xx说“你搞到所长了”。当时,龙xx还讲“是我搞到的”。当车行至去列辰的叉路口时,龙xx和姚xx就叫上诉人停车,龙、姚二人要下车时,姚xx还叫上诉人将其鞋脱给龙xx穿。龙xx和姚xx下车后,就开车往凯里走,当车行至时,被警察拦下查了一会,就直接开车到凯里其妹妹家。

二、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上述事实,xx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黔东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吴xx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什么有这样大的反差呢?其争论的焦点如下:

(一)、上诉人是否明确知道被告人龙xx和姚xx是犯罪的人。

(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故意。

1、当时,上诉人不明确知道被告人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明确知道龙xx和姚xx是犯罪人,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认定,上诉人根本不能明确知道龙xx和姚xx是犯罪人其理由如下:

1)、在龙xx和姚xx的犯罪现场,上诉人没有看见龙xx用卡子刀杀到梁xx所长,只见龙xx持刀追杀梁所长。这一点,是一审法院判决书也没有否定的。

2)、不是上诉人用自己的车带被告人龙xx和姚xx逃离现场的

从本案而言,“现场”指的是龙xx杀死梁所长的犯罪场所。判决书认定:“上诉人驾车带被告人龙xx和姚xx逃离现场”(判决书第39页)。法院的这一认定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是被告人龙xx和姚xx自己逃离现场的,不是上诉人驾车带被告人龙xx和姚xx逃离现场。有如下证据佐证:

eq oac(,1)1、易某证实:龙xx就把卡子刀扔在地上,朝平阳方向去了。(见公安卷第90页)。

eq oac(,2)2、刘某证实:后龙xx离开所长倒地的地方,朝平阳方向走了(见判决书第7页)。

eq oac(,3)3、杨某证实:龙xx就把卡子刀扔在地上,朝平阳方向跑了(见判决书第16页)。

eq oac(,4)4、被告人龙xx供述:然后,姚xx就过来拉起我,就往平阳方向跑了(见公安卷第24页)。

eq oac(,5)5、被告人姚xx供述:他(龙xx)跑到我面前,我看到他的右手全是血,但没见手上有什么东西,他也没有说什么,就直接往平阳方向跑了(见公安卷第66页)。

实际上,被告人龙xx和姚高荣是在乐里中学对面的环城路上,才先后上上诉人的车的。

3)、被告人龙xx和姚高荣在上诉人车上的行为,上诉人也无依据明确判断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

被告人龙xx和姚xx上了上诉人的车后,姚xx对龙xx说“你搞到所长了”。当时,龙xx还讲“是我搞到的”。从上诉人听到二被告人的这段对话内容看,上诉人也不能明知二被告人是犯罪之人。其理由有三:一是上诉人只读过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低;二是不懂法,只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道理;三是“搞到所长”至少四层含义:一是杀死了所长;二是重伤了所长;三是所长受轻伤;四是所长受轻微伤。在这种情况下,不说是文化程度极低,不懂法的上诉人不能明确判断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就是法律专业人员也没有证据判断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

4)、上诉人脱鞋子给被告人龙xx穿,也不能说明上诉人明知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

上诉人脱鞋子给被告人龙xx穿,是被告人姚xx要求上诉人这样做的。上诉人再不能明确判断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之前,在当时龙xx的确脚上没有穿鞋,又是同乡,又是姚xx要求上诉人脱鞋子给被告人龙xx穿的情况下,上诉人脱鞋子给被告人龙xx穿也就只能是无赖之举,上诉人还有什么能力明确判断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

5)、上诉人没有向设卡的民警说龙xx和姚xx坐过他的车,也不能说上诉人知道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

作为农民汉子的上诉人,因只知道龙xx和姚xx与人打架,不知道龙xx杀死人。因此,当设卡民警问上诉人途中是否有人搭乘他的车,没有问龙xx和姚荣途中是否搭乘他的车的情况下,上诉人说没有人搭乘他的车。上诉人在不能明确判断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的情况下,没有告诉设卡的民警龙xx和姚xx坐过他的车,只能说明上诉人警惕性不高,不能认定上诉人明确知道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

2、上诉人的行为不是故意

上诉人在本案的行为不是故意,而只是无奈。因为,上诉人在不能明确判断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时,对于既是同乡,又是平时有往来的人来说,上诉人对龙xx和姚xx的下属要求不好极力拒绝,应当理解为人之常情,而不能理解为是上诉人明知是龙xx和姚xx犯罪之人的依据,如果那样理解就不符合客观实际了。龙xx和姚xx在作案后,对上诉人的三次要求如下:

1)、上诉人驾车走在乐里中学对面的环城路上,因为龙xx走在路的中间,上诉人的车无法通过而只好停车,龙xx见是熟人的车,就自己拉开上诉人的车门,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这一事实,被告人龙xx在庭审中是认可的(见一审法院庭审笔录)。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就不好推龙xx下车,只好开车往平阳方向走。刚走了200米,龙xx又要上诉人回头去接姚xx,作为同乡,上诉人又只好回头去接姚xx

(2)、将龙xx和姚xx载至单刀岭,不是故意,只是顺路

上诉人从乐里离开后,目标就是去凯里的妹妹家过年。所以,龙xx和姚xx上车后,就直往凯里方向开。到了单刀岭那个地方,龙xx和姚xx就要上诉人停车,二被告人下车走了,上诉人继续开车前往凯里。

3)、上诉人将自己的鞋脱给龙xx穿,只是应姚xx的要求

在单刀岭那里上诉人脱鞋子给被告人龙xx穿,是被告人姚xx要求上诉人这样做的。上诉人再不能明确判断龙xx和姚xx是犯罪之人之前,在当时龙xx的确脚上没有穿鞋,又是同乡,又是姚xx要求上诉人脱鞋子给被告人龙xx穿的情况下,上诉人脱鞋子给被告人龙xx穿也就是不得以而为之。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123

案后语:

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123日,但现在未有宣判,对该辩护词。请不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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