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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录律师
杨树录律师
贵州-黔东南州
主办律师

蒲xx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辩护词

犯罪类型2015-12-03|人阅读

xx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蒲xx之妻肖xx的委托,经被告人蒲xx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蒲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阅读了本案的所有材料,特别是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使我对全案有了更全面地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人蒲xx在本案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理由如下:

(一)、xx村民组与xx磷矿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

xx村民组本是一个山青水秀,田土肥沃,一个典型的江南小山村、这里的人民勤劳、勇敢、过着近乎世外桃源的恬静生活。但自从xx磷矿征用了xx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90%以上的田土后,他们一夜间成了失地农民,为xx磷矿的建设作出了巨大的牺牲。由于被征用的土地未进入土地一级市场,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十分低廉,甚至近乎象征性,因此失地农民的生活急剧下降。对此种现象不仅是在xx村存在,在全国也大量存在。为此,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下发了《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必须限期纠正。”这一规定强调了“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从这一规定看,xx磷矿负有必须保证xx村民组的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义务。对于xx村民组的失地农民来说,就有权利要求xx磷矿必须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既然双方有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双方就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xx村民组与xx磷矿之间发生的要破碎站的喂料工程干与不给该工程干,完全是具有民事法律性质的民事行为。因为,xx磷矿负有保证xx村民组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活有保障的义务,xx村民组有要求xx磷矿必须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活有保障的权利。双方发生的纠纷既然是民事纠纷,就只能用民事法律进行调整,而不能用刑事法律进行调整。既不能适用刑事法律进行调整,那么双方发生的要破碎站的喂料工程干与不给该工程干所发生的争议行为就不是什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只是一种民事纠纷。

(三)、被告人蒲xxxx村组的失地农民不让鈡南公司在磨坊破碎站进行喂料工作,实是以一种合法的诉求行为阻却鈡南公司违法行为的继续和蔓延。在公安机关对磨坊矿副矿长李xx的讯问中说见公安卷第33页)破碎站的喂料工程是磨坊矿的核心生产环节,直接关系到xx集团的生产线能否正常进行。xx村民组一是没有施工质资,不符合生产要求;二是可能因村民婚丧嫁娶,临时要求涨价的各种意想不到的原因。所以磨坊矿的喂料工程不能承包给xx村民。磨坊矿因上述原因不把磨坊矿的喂料工程承包给xx村民组的失地农民,而把该工程承包给一个没有经营资格的xx公司。经调查,xx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磷矿石、硫矿石、铁矿、硅石、重金石、冰晶石;其他矿产品(国家限制的除外)购销;土石剥离、劳务承包、(非建筑)、临时工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的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从xx公司的经营范围看,根本无权承包磨坊矿的喂料工程。根据《公司法》第11条第3款:“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的规定,所以,xx公司在磨坊矿实施的喂料行为属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xx村民组的失地农民去阻拦xx公司的喂料工作,客观上起到了阻却xx公司在磨坊矿违法行为的继续和蔓延,所以。xx村民组的失地农民去阻拦xx公司喂料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对自己合理诉求的无奈表达。

(四)、xx磷矿将磨坊喂料工程承包给xx公司,造成xx村民组的失地农民去堵xx公司喂料工作的行为发生,xx磷矿存在过错。xx磷矿对xx村民组失地农民要求承包磨坊喂料工程提出了很多苛刻条件,不给承包,而将工程承包给一个没有经营权的xx公司,从而表现出xx磷矿不愿或者消极承担必须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责任。同时,对xx公司产生喂料违法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从犯罪构成理论看,被告人蒲xx没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没有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的企图;没有为实现自己的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的目的。蒲xx作为xx村民组组长,作为全体失地农民选出的五个代表之一,只是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村里失地农民的要求,参与拦阻xx公司在商家坟和磨坊的施工目的明确,是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解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并无任何达到无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结果的想法,更没有达到个人任何利益目的的企图。从客观上看,被告人蒲xx等人的行为的目的,是让失地农民有活干,以保证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有所上升,实是为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如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无着落,失地农民就会上访,这样反而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六)、从犯罪客体方面看,被告人蒲xx的行为也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害的客体是合法的社会秩序,如果“侵害”的是不合法的社会秩序,那就不能构成本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只保护合法的社会秩序。从本案看,xx公司因没有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所以,xx公司在商家坪和磨坊的喂料行为就是违法行为。既然xx公司的上述行为是违法行为,就不应该受刑法的保护,而应该受民事法律的制裁。既然被告人蒲xx及失地农民的行为没有侵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只是阻止了xx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被告人蒲xx的行为当然就不够成本罪。

二、从单位犯罪的规定看,被告人蒲xx也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堵xx公司在商家坪和磨坊的施工,是xx村民组全体失地农民的共同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大家有活干,不使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不是个人行为,要构成犯罪也只能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村民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不能构成本罪,既然xx村民组没有构成犯罪,作为xx村民组组长的被告人蒲xx不构成该罪。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树录

2011-9-23

案后语:

由于被告人蒲xx自己向法庭递交了认罪悔过书,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但我认为我的观点并无不当之处,望各位不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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