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案号:深圳中级法院一审——(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88号
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9号
案情摘要:我方当事人某东亚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诉深圳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我方提交的被告主要侵权证据有两类:(1)被告公司网站产品资料(经公证);(2)经我方申请,法院到被告公司保全了被控产品若干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网站上的产品仅构成许诺销售,而法院保全的产品特征未覆盖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未落入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于是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注:无赔偿),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对此,我方认为:法院保全的被控产品亦构成侵权,被告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在广东省高级法院进行,法庭上,双方对“法院保全的被控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展开激烈辩论,最终法庭采纳我方意见,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且被告须赔偿¥15万,同时负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我当事人对最终结果十分满意,对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细致、尽责给予了较高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