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钟某亲属陈志华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抢劫、强奸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抢劫罪名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有强奸的主观上故意,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钟某前后的多次供述证实,2011年10月18日晚20许,他酒后骑电动车回平桥,行至龙江路戴庙村部附近,看见被害人长得挺漂亮,比较性感,就想亲她;当他抓住被害人的胳膊没亲着的时候,就把被害人拖到一平房内,想实施强奸行为。被害人说给他钱,他说他不要钱,警察多次问到他当时的想法,他说我当时就是想搞她。同时,被告人意欲强奸与被害人的陈述能够得到相互应证。
被告人始终否认自己当时有抢劫的想法,与被害人关于被告人意欲抢劫的说法相矛盾,证据之间的相互矛盾也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况且被害人的陈述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应证。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只有强奸的主观上故意,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
二、 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
被告人供述,他看被害人长得挺漂亮,就去亲她,没亲着就抓住被害人的胳膊把被害人拖到小土路旁边一平房内,按住被害人的双手,趴在她身上,用嘴去亲被害人的嘴,被害人说你想干啥?他说彼说我想干啥?被害人陈述:他将我的短裙往下拽,把我按到在地上,趴在我身上,我喊你想干啥?那个男的说:你说我想干啥?用嘴亲我的嘴把手往我内裤里面伸。
发现被害人打电话,被告人抓住她的手就摇,将手机摇掉在案发现场。被害人主动把钱包递给了被告人,被告人说我不要钱。在被告人身上已经住处并没有找到被害人说的现金、银行卡和钥匙,被害人说现金是70多元,证人陈志华说被告人身上只有一张100元的现钞,被害人银行卡内的现金也没有丢失,被告人没有当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实施了强奸行为,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应按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强奸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没有脱掉被害人的内裤,在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由于被害人将被告人的舌头咬掉一截,被告人当时疼痛难忍,匆匆逃离现场,进而未能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导致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未能得逞。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应属于强奸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但被告人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抢劫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意欲强奸被害人,并实施强奸行为,因舌头被咬掉放弃犯罪,强奸未遂,请求法庭按强奸未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河南**律师事务所
马**律师
13033700148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