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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文律师
刘洪文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解某、卞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债权债务2013-08-23|人阅读

案情简介:

被告人卞某分别于2005年7月11日、2006年3月9日、2006年7月3日向卞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2009年4月9日卞某某与原告人解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诉债权转让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解某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50000元。庭审中原告向法院补充说明,原告2009年6月10日向法院起诉后,被告于2009年6月15日归还卞某某借款50000元,卞某某已还给原告30000元。据此,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000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承办过程: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判决结果:

由被告人卞某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归还所欠原告解某的借款200000元。

诉讼费2525元,由被告卞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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