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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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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赠与房产,婚后不能说“No”

婚姻家庭2020-08-28|人阅读

2005年,老伴去世了的张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共同生活近十年后,二人于2014年3月离婚。后来,在当地法律服务所的主持下,二人又就婚姻、财产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人自愿复婚,并在复婚后20日内,将原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至张某个人名下。然而,二人复婚后,王某并未按约定将房产过户。2017年1月,张某因病去世,张某的子女因房子继承问题将王某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应按二人婚前的约定,房子归张某所有,由他们和王某共同继承,但王某却认为房子是她和张某的共同财产,自己拥有一半,另一半作为遗产由她和张某的子女共同继承。

  团队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在法律服务所达成的协议,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作的财产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对婚姻、财产等事宜的整体性和完整性约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在张某履行结婚行为后,王某不应享有任意撤销权,否则,不但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保护履行了结婚义务的王某,也不利于家庭稳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房子过户给张某的约定不得撤销,房屋子应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的子女和王某共同继承。

  对于以结婚、离婚为附带条件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即赋予其强制力,当事人需要依约履行。在履行过程中,该约定具有整体性和完整性,在一方已经履行了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时,另一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否则有违诚信,对履行一方的权利造成损害。

  法官提醒,婚姻的缔结或者解除都是人生大事,婚姻关系的登记行为系改变人身关系的行为,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在作出约定时均应慎重,以免为今后生活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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