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胡海春律师
胡海春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律师助非婚生子一次性获得抚养费120万元

婚姻家庭2020-09-26|人阅读

本律师成功代理李某琳钱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向非婚生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20万元。

李某琳的母亲王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结婚后,生下大女儿李某琳,随着李某琳一天天长大,很多邻居、朋友及亲戚都说李某琳长得不象爸爸,王女士也心存疑虑,因为李某琳长得非常象前男友钱某某。为了弄清楚真相,在女儿四岁的时候,王女士钱某某带着李某琳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正如他们所料,李某琳就是钱某某的亲生女儿。得知结果后,钱某某再三表明会承担起作为亲生父亲的责任,经多次协商后,被告钱某某承诺支付人民币180万元作为孩子自出生以来直到22周岁的抚养费,并出具了欠条一张,明确尚欠王女士人民币180万元。但钱某某自出具欠条之后就反悔了,不愿再支付抚养费。

王女士遂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本律师协助其准备了充分详尽的证据材料,以女儿李某琳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再次进行亲子鉴定,钱某某在庭审中百般狡辩,除了否定亲子关系之外;还辩称欠条上没写明是抚养费,欠条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打欠条当时人身受到了协迫,欠条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撤销;自己目前没有经济能力,没有条件一次性支付等等。

本律师围绕我方举出的证据,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对其逐条进行了驳斥:

1、首先,现已有初步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具有亲子关系,如被告拒绝亲子鉴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应视同双方亲子关系成立。

2、原告母亲王女士与被告钱某某欠条当中注明的债权人是王女士,是基于王女士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而原告当时不满五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抚养费理应由法定代理人代收代管。该欠条所涉及的欠款是抚养费也毋庸置疑,被告称欠条所对应的欠款与抚养费无关与事实不符。

3、被告在得知原告为其亲生女儿之后,自愿出具了180万元抚养费的欠条,该欠条当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应给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180万元。被告称欠条是被迫出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告后来捏造事实报假案,实际上是为自己的反悔找藉口,找理由,这种不讲诚信、出尔反尔的行为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4、被告承诺给付180万元抚养费是基于自己的经济能力而作出的承诺。被告在06年时就一次性付款购买奥迪A6和别克等豪车,而且被告在深圳、东莞、香港都分别开有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都良好,在此之前,原告已将被告名下的财产资料提交给法庭,这充分证明了被告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被告为人信用非常差,若不判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恐怕原告以后难以索取及申请执行,这将对原告的生活直接构成威胁。因此,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的抚养费完全必要。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被告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无视亲情的情况,可以预见本案判决生效之后,被告也会对原告采取一种抵触、仇视的作法,如果要求原告每月向被告追索抚养费,这对于原告来说,只会困难重重,对此,强烈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均完全采纳本律师的代理观点,均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万元,至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的维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