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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春律师
胡海春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律师及时介入,促成当事人调解离婚

婚姻家庭2020-09-26|人阅读

【案情介绍】

高先生方小姐2007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7月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月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摩擦不断,经常争吵甚至拳脚相向,婚姻生活非常痛苦。2017年,方小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委托本律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儿子抚养权判归女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代理】

刚开始,高先生对离婚很抗拒,不同意离的态度非常坚决,同时对财产问题绝不松口,甚至对本律师的代理充满敌意。为尽快达到委托人方小姐离婚的目的,本律师不计前嫌,开庭前就多次主动找高先生协商谈判,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功夫不负有心人,多次协商后,高先生本律师的劝解下,最终放下敌意,同意离婚,最后双方还就抚养权及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法院主持和律师协助下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此案件为夫妻一方诉请离婚,律师及时介入,最终促成调解离婚的成功案例。

【律师分析】

1、调解离婚的定义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指的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解的一种程序。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实践中,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通过调解尽力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和好;对于不能调解和好的案件,也旨在通过这一程序尽量缓和矛盾,减少对当事人及孩子的伤害,维护社会和谐。因此,通过调解可能出现四种情形:调解和好、调解离婚、判决离婚以及判决不准予离婚。

  实务中,法院首先会就双方是否离婚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无法调解和好,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双方当事人可对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探视权约定以及财产分割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离婚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则会根据离婚调解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

2、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离婚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离婚调解书是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由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当事人拒收离婚调解书的,不影响离婚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离婚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离婚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离婚调解当中的律师作用

婚姻家庭纠纷与其它民事纠纷的最大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千丝万缕的情感联系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一般人很难妥善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很多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没有把这两个问题解决好,弄得自己和家人都身心疲惫、两败俱伤。此时委托一位专业的、称职的、高效负责的婚姻家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在离婚案调解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往往因为情绪等问题导致谈判进入僵局,此时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理性地分析利弊并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实践中,离婚案件的调解方案通常会往来讨论多个回合才能达成一致,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并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及时向审判人员反馈各项调解方案,最终促成离婚调解的有效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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