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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付坚律师
张付坚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王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4-04-03|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结合刚才的庭审现场,本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对被告人王某所涉嫌的罪名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王某犯罪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收购的是一只东北虎尸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该解释)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规定可知: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一只东北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该解释附表指的是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该解释附表包含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个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两个罪的量刑标准从该解释上看都是一样的,其量刑前提就是被告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活的野生动物,若是死的野生动物,根本不适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从概念上来说,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野生动物”在概念上应该是一致的,属于活的野生动物,不应该有两种解释,因此,该解释所列附表中的野生动物指的是活的野生动物,被告人王某收购的是野生动物尸体,不适用该解释,其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三、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王某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和杨文辉在交易过程当中被民警抓获,在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中也多次提到:我们搬到一半的时候,你们警察过来了,我就被你们抓获了……从而我们可以知道,被告人王某和杨文辉因民警的到来而没有完成整个交易行为。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已经认定“被告人王某在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因此,对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3)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服从管理,本辩护人会见时也多次表示后悔,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马圩镇派出所也开出了证明,证明被告人在本次犯罪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因此,本辩护律师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收购老虎的尸体,已经触动了刑法,现被告人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且被告人还有年迈的父母及年幼的儿子需要赡养和照顾,在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年迈的母亲带着病重的身体去给别人做保姆以维持这个家的生计,因此,本辩护人恳请合议庭看在被告人年迈的父母及年幼的儿子份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王某宽大处理,给予减轻处罚。

辩护人:张付坚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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