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2008年与张某结婚前,因无房,孙某的母亲用丈夫的死亡抚恤金支付购房款,为儿子购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住房。结婚后,孙某与张某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今年妻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提出房子为孙某母亲赠与,所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相关法律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