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某贸易公司经理王某突然被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为由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吴晶波接受委托后,调查和阅卷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要求被告人自证无罪的有罪推定思维,并且只调取有罪证据,不搜集无罪证据。而公诉机关延续了这种错误,并且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现了严重违反刑诉规则和司法不公问题。
第一次开庭后,辩护律师专门形成紧急情况反映,向省市检察机关汇报,请求调取庭审录像,监督纠正公诉人错误做法,防止冤案发生。律师反映的情况得到省检察院的高度重视,检察长作出批示,指派人员约见辩护律师调查了解情况。
经过多次控告,诉讼法治化程度有了极大改善。本案最初指控的是职务侵占犯罪,经有效辩护,第二次开庭时,指控罪名变更为挪用资金罪。
辩护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最终,法院认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挪用资金罪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