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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彬杰律师
贾彬杰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
主任律师

关于再审民间借贷案例

民间借贷2019-12-16|人阅读

委托代理人:贾彬杰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2007年3月21日,原审被告白某某向原审原告赵某借款70000元,打借据时原审原告赵某某2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并不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且原审程序不合法,在原审被告赵某某2未经合法传唤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导致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故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维护原审被告赵某某2的合法权益。

承办经过: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2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与赵某、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再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庭审前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有关的法律事实及法律问题,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

第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09)准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程序违法本案原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申请人赵某某2(原审被告),缺席判决的。

第二、本案借款事实十分清楚,原审被告白某某向原审原告(赵某)借款70000元。真正的担保人是白某某的前夫陈某某。赵某某2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

审判结果:

1变更本院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9)准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审原告赵某某借款70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07年3月21日始至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审原告赵某某对原审被告赵某某2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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