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贾彬杰律师
贾彬杰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
主任律师

关于一审民间借贷案例

民间借贷2020-04-17|人阅读

托代理人:贾彬杰内蒙古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15日,xxxx公司向李xx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期,田xx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李xx出具了借据,并加盖公司印章。田xx收款后于次日将款交回公司财务,公司向田xx出具了收据。至2018年1月,田xx本人或通过他人先后给付李xx30万元,田xx认为给付的是本金,因为公司经营不好决定停息,而李xx辩称没有收到公司任何停息通知,并且未经本人同意,所以已给付的30万元属利息性质。

被告xxxx公司向原告李xx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被告xxxx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原告李xx以被告xxxx公司与被告田xx个人财产混同,要求共同承担责任缺乏事实根据和理由,且原告李xx不能证明所借款项用于被告田xx个人使用,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双方争议的已给付的30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问题,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已给付的30万元是本金或经原告李xx同意已停息,根据先息后本的原则,该30万元应当认定为利息。同时,由于原、被告均不能说明已给付的30万元具体时间和数额,无法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存在应当扣减本金的情形,因此该30万元应当从应付总利息中予以核减。

承办经过:

内蒙古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庭审前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有关的法律事实及法律问题,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向原告借款是公司行为,田xx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办理了借款手续,田xx收款后当天即交回公司使用该笔借款,公司也认可。目前公司正常运营,应当由公司偿还。田xx不是借款人或担保人,没有偿还责任。

审判结果:

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李xx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0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已给付的30万元从中扣减);

以上代理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贾彬杰律师
您可以咨询贾彬杰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