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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彬杰律师
贾彬杰律师
内蒙古-鄂尔多斯
主任律师

关于二审民间借贷案例

民间借贷2020-03-02|人阅读

委托代理人:贾彬杰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19日,王XX向乔XX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乔XX向王XX交付现金50000元;2011年8月1日,王XX再次向乔XX借款本金20000元,约定月利率3%,并出具借条一支,乔XX向王XX交付现金20000元。王XX一直偿还利息至2013年3月1日。另查明,乔XX与王XX的借款发生在王XX与刘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审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乔XX与王XX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乔XX陈述借款交付方式为现金交付,一审法院认为,乔XX的陈述符合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及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且与乔XX出示的证据相互印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王XX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对乔XX主张王XX从2013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3%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通过乔XX的陈述及其出示的证据能够证实王XX已经按照约定偿还利息至2013年3月1日。对乔XX主张的按照月利率3%计算利息,乔XX的利息主张超出法律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仅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予以支持即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对刘X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承办经过:

内蒙古兰谨律师事务所接受乔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与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再审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庭审前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有关的法律事实及法律问题,使我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依据有关法律和本案的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给予高度重视并予以采纳。刘XX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依据,其与王XX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且是刘XX与王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审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代理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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