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约定过高 超出部分不支持
债权债务2012-03-17|人阅读
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过高,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3月1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黄某归还原告赖某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利息,计息时间从2010年10月2日起至该款清偿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1日,被告黄某向原告赖某借款10000元,并立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为3%。其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追索借款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0年10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将借款给付于被告,被告有归还原告借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借款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一至三年的基准年利率为5.4%,因此,可保护的利息为按月利率1.8%计算,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讯 (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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