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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晓律师
孙东晓律师
河南-漯河
主办律师

程某犯非法拘禁罪被起诉 律师力辩后获拘役五个月

刑事辩护2012-07-12|人阅读

程某犯非法拘禁罪被起诉

律师力辩后获拘役五个月

基本案情: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1222日,被告人李某以做工程为由,将被害人杨某骗至漯河市源汇区跃华街65号一出租房内搞传销,杨某被骗到漯河后,被告人李某指使被告人贾某、艾某、程某在该出租房内看管被害人杨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强迫杨某参加传销组织,20101227日被害人杨某被公安机关解救。

公诉机关认为程某等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要求依法判处。

辩护经过:

孙东晓律师接受程某家属委托后,先后十多次会见了被告人程某,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研读了起诉书,调取了相关证据,精心撰写了辩护提钢,由于庭前各项工作准备充分,庭审时律师依据证据和法律为程某进行了准确辩护。辩护主要意见:1、程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程某是受骗加入传销组织,也是传销组织的受害者;3、程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4、程某所在村组证明,程某平时表现良好;5、程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悔罪明显。建议法庭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

法院判决:

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程某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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