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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东晓律师参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辩护

刑事辩护2012-07-17|人阅读

孙东晓律师参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辩护

今日上午,漯河律师孙东晓在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参加了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查明:201231915时许,在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中州假日酒店320房间,被告人李某随手携带可疑物质990.7克,经鉴定,该物质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该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化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孙东晓律师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刑法》67条第三款的可以从轻的规定;2)被告人李某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如: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认真,悔罪明显,另外本案涉及特情介入等因素,案件涉及的毒品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没有流入社会,没有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量刑建议,结合涉案各种因素,基准刑应减少10%以下,建议综合量刑在十年以下处罚。

被告人李某在做了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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