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经典刑事案例摘要
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光凯律师
1、2011年1月23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拟被某市公安局劳动教养的行政处罚相对人王某的委托参与该案的听证审查,经过控辩双方激烈的质证和辩论,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王某不予劳动教养。
2、2011年 2月22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光凯接受涉嫌抢劫、强奸、故意伤害、一审判处死刑案件被告人陈某亲属的委托作为其二审的辩护人参与诉讼,该案通过刘光凯律师精心的取证、质证和法庭辩护,最终促使高院依法撤销一审死刑判决。
3、2011年 3月18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涉嫌强制猥亵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参与诉讼活动,辩护人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了辩方对该案的代理意见,从而使侦查机关客观公正地查明了案件事实,嫌疑人张某被无罪释放。
4、在2011年备受社会各界和国内外媒体关注的“夏某某涉嫌受贿再审案”几度春秋之后在淮安中院进入了再审程序,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刘光凯律师作为夏某某再审案件的辩护律师,参加了该案的再审全过程。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以及被告人夏某某胸部两处淤血伤的形成原因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刘光凯律师精彩的法庭辩论深受当事人和法庭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
5、2011年10月15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涉嫌信用卡诈骗嫌疑人徐某亲属的委托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参与诉讼活动,在刘光凯律师的精心细致的律师工作下,徐某于10月28日被侦查机关释放,释放时该案当事人激动的声泪俱下。
6、2011年11月12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的某国税局长近亲属的委托为其提供刑事辩护,该案经过刘光凯律师长达八天的调查取证,最终促使一审法院本着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否定了检察机关近百分之五十的指控,律师的价值在本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7、2011年12月10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聚众斗殴犯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犯罪、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冯某的委托为其提供辩护,该案经过律师的充分准备和四天的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在充分考虑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否定了检察机关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指控,并从轻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8、2011年12月19日、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涉嫌千万海关走私犯罪案件某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依法及时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多次主动与侦查机关协调交涉,目前本案已被侦查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9、2011年2月、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了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嫌疑人汪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刘光凯律师在经过细致的阅卷和调查后,依法为被告人汪某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庭审后本案经过法院长达一年的审理,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最终对汪某做出了定罪免刑的一审判决。
10、2011年6月、刘光凯律师依法接受抢劫杀人焚尸案件被告人高帅近亲属的委托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接受委托、辩护人经过阅卷后发现被告人高帅是至死被害人的直接行为人,其在焚尸前对着被害人胸部连刺数刀,犯罪手段相当残忍,且被告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争议,如此重大恶劣的刑事案件、如不能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法定减轻情节,被告人必死无疑,本着对被告人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执业准则,辩护人前往被告人家乡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后发现被告人的实际年龄与起诉书指控的年龄不符,被告人的实际年龄比指控年龄小了一岁,即被告人犯罪时可能不满18周岁,庭审时、围绕这一重大疑点辩护人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休庭后为了查明事实,法庭陪同检察机关同去被告人家乡进行了核查,2011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辩护人观点的基础上,本着疑罪从轻、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立法本意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庭审后公诉人与刘光凯律师进行了亲切的握手,刘光凯律师精彩的法庭辩论和执着的敬业精神获得了法庭、公诉人以及所有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