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某为个体经营所需,近几年一直承租原告深圳市某商业有限公司位于龙岗区的3家商铺,并分别陆续签订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在2014年6月底,因原告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双方协商约定在2014年7月底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2014年11月,上述原告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责令原告撤离涉案场所、所涉租户自行迁出。2014年11月12日,原告为补偿包括被告在内的涉案租户撤场损失,与被告等租户分别签订《撤场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撤场赔偿款作为人道资助;也约定如被告按期撤离清场完毕的,原告将租赁保证金退还被告。被告依《撤场协议书》按时撤离清场,为奖励被告等7家商户顺利交接手续,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又签订《奖励协议》,并按约支付给被告50000元奖励。
然而,截止2015年1月,原告却以被告未按约缴纳租金为由拒绝退还保证金给被告。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要无果,无奈,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退还保证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被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一直以被告欠付租金为由反驳,甚至在前述案件终结后,专门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所述的租金及水电费,欲以此来逃避退还被告保证金责任。
2015年4月12日,布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房租租赁合同纠纷案。庭审中法官就相关案件事实做了详细调查,原被告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案件的处理结果】
2015年4月17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20号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在一审判决规定的上诉期间内未上诉。
【评析】
弘涛律师团队首席律师薛展涛律师代理本案被告张某某出庭应诉。薛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认真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找出对方漏洞,为当事人赢得本案诉讼。
为证明案件关键事实,代理人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证据《撤场协议书》、《奖励协议》、原告出具给被告的《租金及相关费用知会函》以及《结算收款单》等。《知会函》明确载明了“截止目前为止”被告承租的各商铺欠费情况,法院认定应当视为原告对相关债权的确认。《结算收款单》与《知会函》相互印证,证明被告已依约缴纳租金及水电费,无欠租行为。原告依约履行了《撤场协议》与《奖励协议》,但其却未在履行时扣除其所述欠缴租金及水电费,法院认定原告行为不合常理。另外,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且其未提交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相应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团队代理的当事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完整保留了证据;相反,对方当事人证据保管不完善,在给租户出具知会函时表述不严谨,出具的收款收据表述不完善、更是前后矛盾。虽然本案涉及标的很小,但却给公司管理者敲响警钟,在对外出具相关文书时,切记措词严谨,避免给自己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