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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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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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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纠纷案成功案例之2

公司法2016-01-16|人阅读
陈新律师代理的公司股东纠纷案成功案例之2 ----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汴民终字第8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男 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三人兰考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魏××,董事长。 委托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代××因与被上诉人魏××、原审第三人兰考县××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代××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兰考县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代××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上诉的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代××撤回起诉及上诉。 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各减半收取2150元,均由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国胜 审判员 张燕喃 审判员 李翠莲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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