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成功案例选编之3-3 ----来源于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 O 1 4)汴民终字第3 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某某,女,汉族,1 9 6 0年1 2月2 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某街某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 9 6 2年9月1 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某某街某号。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河南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某某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开封市某某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新,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石某某、李某某因与开封市某某物业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不服龙亭区人民法院(2 0]2)龙民初字第4 6 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某、李某某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亭区人民法院(2 0]2)龙民初字第4 6 3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 0 5 0元,退还石玉霞、李寅生。 审 判 长 李莎莎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孙玲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艺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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