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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中律师
杨振中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一个离婚纠纷引起的公司股权之争

离婚2015-12-29|人阅读

案情:

甲,女方,委托人。

甲与乙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未就婚后成立的两家公司进行处置,两家公司均由乙控制经营,甲对两个公司任何情况均不了解。离婚协议中有一套小产权房约定给乙,但该小产权房登记在他们的女儿名下。另,分配一套底商时甲对底商面积位置等均不了解但协议里仅笼统写某底商归乙。

第一个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

以乙为被告要求对已在两家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此案件虽然法律关系不难,案件事实也算清楚,但由于乙制造障碍,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致使案件拖延。现在反观案件的管辖权,第一受理法院在处理时欠妥,业经开庭,但最终在任何书面文书未出具也未告知甲的情况,却单方依职权将案件转给最终受理法院。此处关于管辖权异议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但一审法院欠妥的地方是没有针对乙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下达裁定由其他法院受理,而是依职权转的,而民事诉讼法对此处没有明确规定,即对于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是必须下裁定还是有权依职权转。此处本律师认为,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本案申请方为乙,而法院应当根据乙的申请作出裁定,而不应当依职权转,这样无疑剥夺了甲可以对管辖权裁定上诉的权利。此处第一受理法院如果排除人为因素的可能那就是在推卸责任。

虽然乙利用程序拖延了一点时间,但最终该案经过专业的代理和合法的审批,最终判决结果甲依法取得相应股权。虽然甲一直强调乙在最终受理法院所在区域有一些所谓的势力,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一些列的判决结果也用事实打消了甲对于司法不公或人为干预的顾虑。

第二个诉讼: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

甲取得了公司股权,但对于公司经营情况不了解,故我们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行使了股东的权利,但乙为了阻止甲分得公司财产的目的,以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强行将公司资产及债权债务转让给第三方。对于乙的行为作为律师不做评价。但这一招实在是够狠,因为不能用所谓的社会民俗或诚实守信等等去制约对方,而现行的法律对于乙的这种行为又没有最直接最有效的制裁办法。作为甲的代理律师,曾经有过心里准备,但乙的此招一出我们还是陷于被动,陷于被动的原因不是因为乙的方式高明或是其它,而是因为甲对于公司任何情况都不了解。所以对于如何应对乙?从民事、行政、刑事哪个角度入手最为直接有效,我们曾做过多次的论证分析。最终我们还是选择了最麻烦的但是是最合法也最光明正大的打法,借用一个名词叫打持久战。所以先诉股东会决议无效,一步一步逼迫对方出牌,一步一步在对方出牌的过程中了解公司,抓住乙的漏洞。对于股东会决议是无效还是可撤销对于撤销如何撤销?对于无效如何才能无效?最终我能采取了诉无效这个思路,这个诉以及后续的证据我们曾做了充分论证和准备,当时也是准备了许多个点,经过不懈的努力一二审法院还是采纳了我们代理意见中多个点中的一个,最终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

第三个诉讼: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通过上面两个诉讼我们了解了一些情况也抓住了一些漏洞,是反击的时候了。但如何反击又使我们陷于沉思,如何才能最直接的最快的实现委托人的目的?作为律师对于案件的未来趋势及变化有心里预判也有心里准备,而对于当事人却没有,如果只是有进展而迟迟看不到结果当事人也是会动摇的。经过论证我们直接针对乙提起了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因为之前从未有过此种诉讼方式,尤其是对于本案的特殊性,当时对于法院能否受理我们也没有十足的把握,最终经过不懈的努力还是说服了法院受理了我们诉讼,而此诉讼基本上也成为了该院第一次此类案例。受理后我们准备了几十份证据,同时申请了评估和审计。

第四个诉讼:离婚协议部分无效纠纷。

在上述两个诉讼进行的同时,甲又提起了针对登记在孩子名下房产处置无效的诉讼。虽然为小产权房但该房已登记在孩子名下,虽然此房以夫妻双方出资购买但已经赠与给了孩子,最终历经一审二审判决此房归孩子所有。

第五个诉讼:申请公司清算。

这也是我们反击中有力的一步,经过几个诉讼我们已经掌握了一部分有力证据,也了解了公司一些情况,任何违规的操作必将露出破绽。对于此类情形能否以股东名义申请清算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但与此相似的案例几乎是没有,但综合分析我们还是按照自己的思路提起了清算,最终法院受理了我们清算申请。

甲的案件虽然仅为一个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但其财产中涉及到了分割公司股权事宜,尤其是甲对公司一直是不管不问任何情况均不了解,任何资料均不掌握,所以才致使此案从一开始就陷入了被动甚至是僵局。此案共历时两年前后本律师经过甲的授权前后提起五个不同的诉讼,三个均历经一审二审且全部胜诉,另外两个在双方调解后甲撤诉。五个诉讼前后开庭次数超过十五次。现在反观所有的案件代理过程,虽然是双方律师对于法律、专业技能、经验、心里战术的较量,但最终还是不得不说法律是公平正义的。

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 杨振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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