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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中律师
杨振中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怎么分?

离婚2015-12-29|人阅读

案情回放

张庆华与李楠在2007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进入热恋,二人觉得感情日益稳定,遂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结婚。然而婚后的生活并没有恋爱中那么美好,两人的矛盾日益突出,由开始的斗嘴逐渐变为动手,战争升级之后二人的感情也就越来越淡漠,终于走向了不可挽回的地步——离婚。

张庆华在2005年的时候分期付款买了套商品房,婚后张庆华与李楠就在此房中居住生活,房贷也由二人共同偿还。现在要离婚了,该房屋的分割也就成了最大的争议之处。由于有根本的利益分歧,两人一直不能协商一致,张庆华一直诉状就李楠告上了法庭,一场离婚大战就此揭幕。

庭审过程

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楠的委托,作为其与张庆华离婚纠纷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张庆华一直主张争议房屋是其婚前购买,应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李楠没有权利进行分割。但是我方不同意张庆华的观点。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方认为,争议房屋虽然是张庆华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但是张庆华与李楠结婚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贷款是由二人共同偿还的,因此,双方共同支付的房屋贷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所对应的增值部分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张庆华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李楠进行相应的补偿。

审理结果

最终,法官支持了我方的主张,判决张庆华与李楠离婚,张庆华给予李楠20万元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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