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意 见
---汤某运输毒品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运输毒品案被告人汤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指定辩护人。我仔细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已掌握了全部案情。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汤某构成运输毒品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中,有下列可以对被告人汤某酌定或者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
2、本案所涉毒品海洛因1385.17克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未实际流入社会,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但客观上未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实际危害。
3、被告人汤某曾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但其未有其他犯罪记录,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4、结合全案情节,虽然没有查获该批毒品的上家及下家,但从全案证据来看,可以认定被告人汤某受雇他人运输毒品,其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买家或者卖家,与幕后的组织者、指使者、雇佣者相比,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属于从犯,所起作用和主观恶心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5、被告人汤某为获取佣金受雇为他人运输毒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受雇他人运输毒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处罚。
因此,请求你院在公诉时,向审理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汤某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此致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4月28
(作者:张文樵,电话1588451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