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你院审理的盗窃案被告人王某昌的指定辩护人。开庭前,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昌,已全面掌握了本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昌构成盗窃罪不持异议。
二、本案中,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昌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昌涉案金额为10000元,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辩护人建议本案确定3个月为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虽然被告人王某昌在2005年4月22日因盗窃被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3年6月17日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属于有前科人员,但其两次盗窃金额均不大,对其从重处罚的幅度应适当,罚当其罪。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昌从轻处罚。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10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