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陈某某故意杀人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故意杀人罪上诉案上诉人陈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陈某某,已掌握了全部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属定性不当。
本案中,上诉人陈某某因为与被害人杨某之父杨某某存在工钱支付的纠纷,双方在电话中互骂,继而导致矛盾升级,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遂立即来到上诉人的住所,推开门便对上诉人进行殴打,还殴打了上诉人的父亲。在上诉人遭到被害人父子的围攻时,情绪失控,便拿来家中的一把水果刀刺向被害人的脖颈部,致被害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在上诉人发现被害人被刺中流血后,立即将家中的一床被子盖住被害人的伤口,试图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上诉人捅刺了被害人数刀,但其目的不在于剥夺被害人的生命,而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上诉人在被围攻时,在极度恐慌的情景下,无法控制反击的力度与伤害的程度,最终致被害人死亡。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从本案产生的起因,特别是对方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来看,结合上诉人陈某某的无前科的表现和主观恶性,以及上诉人对被害人家属的10万元的经济赔偿等情节,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对上诉人从轻处罚。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