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军玉律师
陈军玉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宅基地买卖是否合法

其他2014-03-01|人阅读

朱某家属找到本律师后,经认真研究发现如下问题,第一、谢某本人并非本村村民,其现正以其母亲的名义新建房屋,其母亲为本村成员;第二、谢某可能为非农村户籍;第三、朱某虽然是宅基地实际使用权人,但并未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因历史原因目前也无法取得。

2007年10月27日朱某在未告知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私自与谢某签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由朱某将其广州市萝岗区的一块宅基地转让给谢某,谢某支付转让费6000 元。2011年朱某家属发现谢某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开始新建房屋,后朱某家属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要求谢某返还该宅基地,但遭到谢某拒绝。

朱某家属找到本律师后,经认真研究发现如下问题,第一、谢某本人并非本村村民,其现正以其母亲的名义新建房屋,其母亲为本村成员;第二、谢某可能为非农村户籍;第三、朱某虽然是宅基地实际使用权人,但并未取得相应的权利证书,因历史原因目前也无法取得。根据我国法律,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本案虽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是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了较大的难度,因为朱某等人未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如何证实朱某等人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而并非他人成为本案的难点。后经律师建议,朱某等家属通过与村委、街道等部门沟通,并经房产部门查实,解决了上述问题。该案经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院二审均确认该协议无效。朱某等人重新拿回该地块的使用权。

律师建议:农村土地买卖、农村房屋买卖、小产权房买卖一定要注意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非本村村民或城市户籍的人员是禁止购买上述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合同只有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才能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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