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陆祖剑律师
陆祖剑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警察搜查程序违法获取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

其他2012-06-02|人阅读

现行中国,由原来的重实体,轻程序,逐步向保障程序公正转变,因为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实体的公正,在追诉犯罪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警察搜查的程序违法而获取的毒品数量,依法不被法院采纳作量刑的依据,在本人代理的一起毒品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

被告人文某,涉嫌参与贩卖毒品 *** 而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后,公安机关进入其家中搜查,在搜查中搜出疑似 *** 毒品,侦查人员没有当场对毒品进行称重,也没有粘贴封条,而是直接将疑似毒品放入警察的公文袋内,完全脱离被告人的视线,回到公安局后的第二天,侦查人员才当着被告人的面对所谓搜出的毒品进行称重,结论是:毒品重量为10克。根据刑法规定,贩卖毒品 *** 10克以上的(包括10克),应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侦查人员的搜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可能存在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搜查中查获的用于证据的涉案物品,应当当场查点清楚,开具清单一式二份,供犯罪嫌疑人保留一份。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以数量论刑期,查获的毒品数量直接决定被告人的人生命运,对量刑起着决定性影响。因而,无疑应当场对毒品进行称重确定数量。而本案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事后称量毒品,难以排除人为加重毒品陷害嫌犯的可能。因此,其违法取得的称重数量依法是不能采纳作为量刑依据的。

通过开庭辩护,律师的论点有理有据,法院没有采纳公安机关的毒品称重结论,认为认定文某贩卖毒品10克的证据不足,最后判决文某有期徒刑3年半(要是认定10克成立,至少量刑7年以上)。

通过本案所获感言:有些案件,要善于以程序违法作基础,综合其他证据,充分阐明,最终得出指控案件事实不足的结论,以取得满意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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