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胡永红律师
胡永红律师
湖北-恩施州
主任律师

地表、地上、地下可以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其他2015-01-16|人阅读

地表、地上、地下可以分别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导语:2014年12月25日,圣诞节。上午刚上班,胡永红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兴业房地产公开公司”老总兴总就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诉说其电缆、电信线路、排水管道、煤气管道等在通过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小区时,受到了很大的阻碍,要求巨额补偿,想寻求解决办法。胡永红律师听完陈述后,当即和兴总一道前往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商“国是”。 [案情简介]: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区面临城市主干道,而它的背后又有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区。兴业开发区的电缆、电信线路、给排水管道、煤气管道全要通过天*开发区,所以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不在天*开发区天上拉,地下挖。天*开发区本来开发在先,已经建设好的环境经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折腾,烦躁得很,天*公司员工苦不堪言。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老总想:不让兴业开发公司通水、通电、通气是不可能的。但我的开发区我是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呀,他到我这里来折腾,难道不应该向我交费吗?这个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立。新设立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根据这个规定,国家可以在天*开发区的地上、地下给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另外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天*开发公司)。这样的话,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不存在向天*房地产开发公司交钱的问题,而是要向国家交钱。但是,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行使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得损害天*房地产开发公司已经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物权法》第136条明文规定,天*公司和兴业公司都要依法行行使自己的权力。[结果]:在胡永红律师的主持调解下,兴业公司与天*公司双方依法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书,兴业公司就挖坏的地表予以限期恢复,同时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建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后,继续施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胡永红律师
您可以咨询胡永红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