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胡永红律师
胡永红律师
湖北-恩施州
主任律师

悬赏酬金必须兑现吗?

其他2015-01-16|人阅读

悬赏酬金必须兑现吗?

[导语]2014124日,是我国首个“宪法日”。李先生找到胡永红律师及其助理胡巧巧,诉说他将一个装有60万元现金的背包交还给失主吴某后,吴某不讲诚信,不按照报纸上悬赏广告的声明支付酬金1.5万元,如何才能取得报纸上所承诺的酬金?

[案情简介]:吴某和女友去看电影,将装有单位60万元货款的背包丢在座位上。李某发现该包后,先是等失主来寻,见没有人认领便将包带走。吴某在报上登了寻包启事,声明“送还者必酬谢1.5万元。”李某看到悬赏广告后主动将包还给吴某,但却并未得到酬谢金。后李某委托胡永红律师及其助理胡巧巧诉诸到法院。

吴某辩称,包内有丢包人的联系方式和电话号码,而李某在拾到包后并不是主动寻找丢包人,却专为等待酬谢金,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法院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完成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吴某在报上登载“寻包启事”是典型的县赏广告,是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李某送还背包的行为即是承诺,双方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院判决吴某按广告应予给付李某酬金。

本案中,被告吴某在寻包启事中称“称送还者必酬谢1.5万元。”这一行为是典型的悬广告行为。所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给付人给付报酬。这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要约应该是向特定的的人发出,但并不是说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的人发出。如果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且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法律也是允许的。在这样的要约中,要约人必须明确地表示自已接受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后果。或者要约形式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实质上只有某个特定的人才能完成,则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依然可以构成要约。如本案中,吴某虽然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悬赏广告,实际上能够完成拾包行为的人只有李某一个人,该悬赏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可能构成要约。李某按照要约的内容将包交还吴某,构成了承诺。双方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吴某拒绝给付酬金是一种违约行为。因此法院最后支持了李某请求,吴某按悬赏广告支付了酬金的请求。

[提示]法律没有对于拾得遗失物规定给付报酬,但也并不禁止给付报酬。如果悬赏广告的广告主在拾得人交付遗失物时明确表示拒绝给付酬金,拾得人不能拒绝交付拾得物。拾得人应该先将拾得物按法律规定交给遗失人,然后再根据悬赏广告的内容主张悬赏广告主的违约责任。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胡永红律师
您可以咨询胡永红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