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殷炬律师
殷炬律师
重庆-重庆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再审)

合同纠纷2014-04-14|人阅读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提字第00012号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石ⅩⅩ,女,ⅩⅩⅩⅩ年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ⅩⅩⅩⅩⅩ小区ⅩⅩⅩⅩ号,身份证号码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委托代理人:殷炬,重庆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ⅩⅩ,男,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ⅩⅩ区ⅩⅩ镇ⅩⅩⅩ组。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ⅩⅩⅩ路ⅩⅩⅩⅩⅩⅩ号,组织机构代码ⅩⅩⅩⅩⅩⅩ。

法定代表人:宋ⅩⅩ,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重庆ⅩⅩ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ⅩⅩⅩ委托代理人:董恒,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ⅩⅩ与重庆Ⅹ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公司)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中区法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18日,申请再审人石ⅩⅩ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提监字第00164号民事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案外人)石ⅩⅩ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炬、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ⅩⅩ、Ⅹ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ⅩⅩ、(原审第三人)重庆ⅩⅩ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Ⅹ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恒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10)中区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将案外人赵ⅩⅩ(巳去世,生前系石ⅩⅩ之夫)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屋交易所作了预售房屋登记的房屋抵偿给了本案的第三人ⅩⅩ公司,损害了案外人石ⅩⅩ的合法权利,石ⅩⅩ在另案申请执行过程中,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而向本院申请再审。再审中,案外人提交证据证明巳购买该房屋,并巳完清购房手续,现巳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由于ⅩⅩ公司在一审达成调解粼的过程中,隐瞒了该房屋巳在房屋交易所作了预售合同登记,而未经预售房屋登记权利人同意就将该房屋以达成调解的形式处理给本案第三人ⅩⅩ公司导致该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请求撤销原审渝中区人民法院(2010)中区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的

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l 0)中区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蒋学文

审 判 员 李 庆

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

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张霁东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