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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律师
吴晓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职工没有办理离职交接单位就可以不支付工资吗

其他2012-06-30|人阅读
前言:今天碰到一个案子,关于职工没有办理离职交接,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制度规定不予结算工资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公司应该可以行使自我救济权以维护公司利益,但法官竟然不支持,为此,特从网上转载该文,以供讨论。 (仅作学习之用,感谢以下文章作者) 案例:

我原是一 公司的业务经理,2011年7月2日我向原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获批后,我于2011年7月28日离开了公司。在岗期间,依据公司的政策,公司应当给我一笔资金。离职后,公司认为我在进行相关业务、财务及公司清理和交接时,存在明显谎报业务往来报销交通费用和拆分报销、规避财务制度的问题。公司以该问题由一直拒绝向我支付7月份的工资以及资金。请问,公司这样做法合法吗?

评析:

该案件中,公司一直辩解的一个理由是该员工负责的业务发票没有归还给公司,以及其在工作的过程中有虚报发票或不符合财务报票的程序,属于违反财务纪律,因此无需支付工资以及资金。而笔者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实践中也经常碰到部分企业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时,不支付或延期员工的离职费用。其主要依据也是没有进行离职交接。因此,员工没有进行离职交接,成了部分用人单位延期支付或不支付离职费用的主要理由。 对此,笔者认为,关于离职费用结算时间,首先要看双方有没有约定,若有约定的,员工离职的按照公司规定的离职交接程序,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公司将在下个发薪日支付离职费用;而且公司又有明确的离职交接程序,那么按照约定支付离职费用是没有法律风险的。若该员工不辞而别,那么其离职费用公司就可以不支付,直到其来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若双方没有公司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就应当支付离职费用,否则构成拖欠。 而在实践中,很多单位虽然和员工有约定,但是公司没有规定明确的离职程序,这种前提下以员工没有办理离职交接为理由不支付离职费用,同样属于延期支付。还有的企业曾经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即因为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是员工负责的款项没有追回,因此直接从其离职款项中予以扣除,这种直接扣除员人离职费用的行为都将构成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可以从离职款项中扣除的前提应当是双方签字协商或者是劳动合同里予以约定,即约定用离职款项充抵赔偿费用。 所以,笔者认为,本案中公司与该员工关于财务报销的问题,与该员工与公司之间资金与工资支付的问题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公司认为员工财务报销有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来抗辩工资以及资金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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