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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伟律师
唐小伟律师
江苏-连云港
合伙人律师

李某某强奸罪一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10-11|人阅读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父亲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通过参加庭审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下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对此罪名定性辩护人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减轻、从轻情节。一、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形态是属于强奸的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的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任何损害性后果。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深知被害人当时正处于上班时间,不适宜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撕扯被害人衣服只是想吓唬被害人而已(这一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中均提到了出于“吓唬被害人”的原因)。因为被害人的不愿意复婚的强硬话语,直接刺激到了被告人的身心,加之被害人不做反抗的架势(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中均提到被害人当时是不做反抗的状态),才会临时引起被告人想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是,被告人并不是完全失去理智,他知道被害人还处于上班时间,不宜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同事范xx敲门之前,被告人已经有主动放弃强奸行为的想法了,而不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说的被告人是因为第三人范xx的敲门即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第二,被告人知道被害人准备到530房间为客人调电视,且知道被害人的同事范xx会很快上来找被害人(被害人进入530房间后打电话给楼下的前台同事范xx,对同事说被告人阻止她出门,被告人当时就料想到范xx会上来找被害人),在当时的情景下,被告人主观上已经有主动放弃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念头,所以在被害人的同事范xx敲门之后,被告人才会去主动开门,让被害人下楼。第三,被告人在2013年5月8日的口供第六页也提到了自己当时的主观心态,侦查机关问:“那你脱李x裤子是为什么?”被告人答:“我就是感觉李x害怕和我发生性关系,我就作出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样子,让她害怕。”侦查机关又问:“如果小范(范xx)不来,你是否和她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答:“是不可能的。因为首先我没有这个心情,其次李x在上班,马上帮人调电视,并且打电话给小范的,我估计小范马上就会上来的,所以我不会和她发生性关系的。第三我想和她发生性关系都是在12点半以后。”综上几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方面。被告人的强奸行为与社会上其他情节严重的强奸行为有着本质区别。被告人的强奸被害人只是在被害人语言刺激下,被害人不做反抗的情况下的临时起意而非经过周密预谋和策划实施的犯罪行为。另,被告人与被害人离婚之后,一直保持亲密联系,且双方有几次在宾馆开房间发生性关系。被告人认为自己还深爱着被害人且与被害人生育一女,想与被害人好好过日子,于是被告人便有了与被害人复婚的念头。案发当晚,被告人找到被害人,也是谈复婚的事。同时,被告人也想当面质问被害人,她是否在与其他男性正在交往。这一点,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陈述的第2页第10行写道“进了531房间以后,他就松手了,他就把我关起来了,我就和他说有什么事情就直接说了,他就给我下跪说复婚之类的话,我没有答应准备离开,他就急了,把我拦下来,他和我说他要是强行怎么办,我就回答他如果他要是强行我也没有办法,反正我也没有他劲大,瓣不过他。”)、被告人的几次口供中均提到了案发当晚,被告人找到被害人初衷是谈复婚的事,而非有直接强奸被害人的犯罪动机。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查明事实,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之前一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作出这样的犯罪行为,与之前不懂法、不能理性处理感情问题等因素有直接的关系。自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之后,被告人深深自责与后悔自己作出的荒唐举动,对被害人也是深表歉意。案发之后,被告人通过亲属以及辩护人向被害人表达的歉意,并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在谅解书中,被害人也希望合议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考虑到被告人已经悔罪认罪以及其与被害人有一个女儿的情节以及双方只是因感情问题才引发的犯罪行为等因素,酌定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并不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相反只是一个没有理性处理感情问题的失足青年,考虑到被告人有犯罪中止情节且有悔罪认罪的态度、事后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有一个年幼的女儿、之前一直表现良好等情节。在量刑方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细则中规定,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同时,该细则对于中止犯,综合实施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其中规定了在犯罪实行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另,该细则还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原因以及认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从宽幅度,犯罪较轻的,可以较少基准刑的20%,犯罪较重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就本案中被告人的一些具体情况而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不至于对社会再造成危害且有利于被告人好好改造,重新做人。建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1年有期徒刑缓刑2年或免除刑事处罚。 辩护人: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 唐 小 伟 律师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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