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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伟律师
唐小伟律师
江苏-连云港
合伙人律师

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4-08-14|人阅读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一审辩护词。根据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2014331日自己主动到海州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与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后,没有逃离,在案发前已经退还受害人们的大部分存款以及利息,这说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等情节,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429865元,案发前已经主动退还储户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利息)1693566.35元,还有736298.65元存款没有能力退还给储户。同时,对于已经造成部分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愿意承担责任,出去之后,被告人希望今后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偿还部分受害人的损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系自首,案发前已经退还了大部分存款,悔罪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小且愿意以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针对被告人这样的财产型犯罪,考虑到案发前已经退赔了大部分财物给受害人,被告的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主观恶性不大以及情节较轻且愿意以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等量刑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当宽则宽刑的事政策,判处被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也才真正称得上正确地适用了刑事法律和国家的刑事政策。

以上建议请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辩护人: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

唐小伟 律师

2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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