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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诉刘某某、刘某某货款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
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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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汪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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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某某

住址:

电话:

被告:刘某某

住址:

电话:

请求诉讼

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61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2月份至6月份之间,两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耐火材料中频炉炉衬料共2697.6吨,合计总价款为637746元。其中价格为220/吨的有2254.86,共计496069.2。价格为320/吨的有442.74吨,共计141676.8。原告依约如期保质保量将货物托运给远在广西梧州的两被告生产车间。在20144月份到6月份期间,两被告通过银行分9转部分货款290000元到原告农业银行卡里。201473日,针对剩余的347746元货款,经原告上门催要,被告刘长伟才打了一张335000元的货款欠条给原告。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长干于2014711日通过网银给原告建设银行卡转存了货款5万元,并给原告现金5千元,于2014729日通过网银给原告农业银行转存了3万元。加之,扣除双方协商用两被告在原告处的价值23840元的硼酸用以折抵部分货款之后,两被告至今共拖欠原告226160元货款一直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依据《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海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汪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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