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志昕律师
王志昕律师
安徽-宣城
主任律师

新型毒品案件从7年辩成10个月

刑事辩护2023-03-20|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0日,徐某某、吴某某、刘某甲共谋合伙贩卖毒品饮料“神仙水”牟利,后吴某某、刘某甲按约定出资、联系销售,徐某某负责联系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原液γ-羟丁酸( GHB ),并按李某某教授的方法从市场上购得东鹏特饮饮料、灌装工具等,按一定比例勾兑制造毒品饮料“神仙水”贩卖……

同年6月初,吴某某、刘某甲退出合伙。徐某某仍从李某某处购进毒品原液勾兑制造毒品饮料“神仙水”贩卖,刘某乙、查某某先后为徐某某开车,帮助贩卖。徐某某单独贩卖“神仙水”期间,胡某某、洪某某、刘某丙分别居间介绍帮助贩卖,并从中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

7.2020年6月3日凌晨,刘某丙居间介绍吸毒人员杨某某从刘某乙处购得掺入毒品原液的“东鹏特饮”3瓶(4.5L,约5.013kg),获利100元。刘某乙开车将毒品饮料送至宣城市区“皇家XX” KTV ,收取毒资700元现金,后与徐某某各分得350元;

……

2020年6月28日,徐某某、查某某、刘某乙驾车至安庆市区,以155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处购得毒品原液10瓶(2.5L,2.785kg)。返程途中,在宣城市芜宣高速公路XX服务区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现场查扣的疑似毒品液体10瓶,每瓶重量278.58g—282.98g不等,10瓶液体总重量2805.5g。10瓶疑似毒品液体中,均检测出γ-羟丁酸( GHB ),含量为0.93mg/ml-1.20mg/ml不等。

2020年7月9日,刘某丙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同日,刘某丙被监视居住,后被检察院和法院取保候审。

律师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丙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刘某丙沟通的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是7年有期徒刑,刘某丙认为刑期太高,没有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到审判阶段时,委托了王律师作为其辩护人。

王律师初步阅卷,发现刘某丙居间介绍贩卖γ-羟丁酸毒品数量大,基准刑为15年有期徒刑,已经基于其具有的从犯、自首等情节给予减轻处罚至下一个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7年有期徒刑了,案件似乎没有进一步辩护的空间了?

随着辩护工作的细致、深入展开,王律师发现刘某丙居间介绍的γ-羟丁酸系新型毒品,一般呈液态,这种毒品有着不同于传统毒品的贩卖和吸食方式,一般均是将极少量γ-羟丁酸毒品掺入大量的饮料或水后再贩卖和吸食,一旦掺入饮料和水,这个总量就变得非常大,如果以含γ-羟丁酸毒品的饮料(水)总重量作为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的话,本案被告人都将被法院处以重判,甚至可以判处死刑,但这种含毒的饮料和水的社会危害性要远低于冰毒(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导致各被告人的罪责刑不相适应,这种过度打击也不利于被告人的服刑改造,可能将这一批年轻的被告人推向社会的对立面,甚至让他们仇视这个社会,不利于国家的综合治理。

考虑到γ-羟丁酸系新型毒品,我国司法机关尚未形成成熟的裁判规则,很有必要进行类案检索。

为此,王律师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面、系统地检索了关于“γ-羟丁酸”的刑事案件,查阅了近300份裁判文书,再经过类案检索统计、分析,梳理出了涉“γ-羟丁酸”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辩护思路。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检索统计、对比发现:可以计算但没有计算γ-羟丁酸毒品数量,不按照毒品数量进行量刑,基准刑量刑直接确定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生效判决;以及通过γ-羟丁酸的含量折算出纯γ-羟丁酸毒品的净重,以纯γ-羟丁酸毒品净重作为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的生效判决,加在一起占比可以达到有效类案的76.5%,是实践中绝大部分人民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为此,书写一份详细数据的《类案检索报告》,在开庭前(这个时间节点非常重要,此时法官的裁判思路尚未成型)提交给主审法官。

参见早期相关文章→“神仙水啪啪水咔哇饮料等液态饮料(含新型毒品γ-羟丁酸)”刑事案件裁判规则

辩护意见

庭审中,王律师发表了以《类案检索报告》为重点的无罪+罪轻+量刑辩护意见。

一、本案刘某丙的罪与非罪问题。辩护人认为刘某丙的行为性质属于“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情况,依法不构成犯罪,建议公诉机关撤回对刘某丙的起诉,或者由法庭直接判决刘某丙无罪,理由如下:

1、刘某丙的行为属于“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情况……

2、刘某丙的行为不属于“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的”情况……

3、刘某丙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本案存在的罪轻情况。即使刘某丙的行为构成犯罪,认定刘某丙贩卖毒品γ-羟丁酸数量大也不妥,可对本案贩卖的毒品不做具体数量认定,而以各嫌疑人的情节进行量刑,基准刑确定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刘某丙具有的从犯、自首、毒品含量存疑、初犯偶犯等情节,建议对刘某丙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除处罚。

1、起诉书指控本案贩卖的毒品分为两类:(1)毒品γ-羟丁酸(以下简称“原浆”);(2)掺入“东鹏特饮”及矿泉水后的毒品γ-羟丁酸(以下简称“水”)。“原浆”经过鉴定,γ-羟丁酸含量为0.93mg/ml-1.20mg/ml不等,最低含量0.93mg/ml,平均含量1.09mg/ml。而“水”中γ-羟丁酸的含量并没有鉴定,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第33条规定,对液态、新类型的毒品应该进行含量鉴定,本案的“γ-羟丁酸”即是呈液态的新型毒品,但本案的“水”并没有进行毒品含量鉴定,那么这种大量稀释后的“水”是不是还算是毒品;以及没有鉴定毒品含量的“水”的毒品数量怎么认定还是存疑的,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建议对本案贩卖的毒品不做具体数量认定,而以各被告人的情节进行量刑,基准刑依法确定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

2、虽然通过证据卷(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可证明1.5升的饮料勾兑一瓶盖7ml左右的原浆,计算出“水”中γ-羟丁酸平均含量为1.09mg/ml×7ml/1507ml≈0.005mg/ml,那么,“原浆”中γ-羟丁酸平均含量就是“水”的218倍。这种大量稀释后的“水”中γ-羟丁酸毒品纯度就明显低于正常纯度,依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为此,法庭完全可以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本案的量刑问题。

3、γ-羟丁酸毒品属于新型毒品,2018年度以及2018年以前年度,极少有γ-羟丁酸毒品刑事案件,2019年度一直至今,γ-羟丁酸毒品刑事案件逐渐增多,司法机关尚未形成成熟的裁判规则,非常有必要进行类案检索。为此,辩护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类案检索,通过检索统计、分析,发现:

(1)可以计算但没有计算毒品数量,不按照毒品数量进行量刑,基准刑量刑直接确定在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效类案裁判29篇,占比56.9%;

(2)通过γ-羟丁酸的含量折算出纯γ-羟丁酸毒品的净重,以纯γ-羟丁酸毒品净重作为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的,有效类案裁判10篇,占比19.6%。

上述两类案件考虑到γ-羟丁酸新型毒品不同于传统毒品的贩卖和吸食方式,一般均是将极少量γ-羟丁酸毒品掺入大量的饮料后再贩卖和吸食的情况,如果以含γ-羟丁酸毒品的饮料总重量作为毒品数量进行量刑的话,将打击过度,致使罪责刑不相适应,为此,这两类案件均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方式,合计占比高达76.5%,是实践中绝大部分人民法院适用的裁判规则,建议本案参考适用。

(3)不以含量折算出纯γ-羟丁酸毒品的净重,以含γ-羟丁酸毒品的物质总重量作为毒品数量进行量刑,有效类案裁判12篇,占比23.5%。这类案件没有考虑到γ-羟丁酸新型毒品不同于传统毒品的贩卖和吸食方式,处罚较重,但占比很少,不建议本案参考适用。(具体内容参见《类案检索报告》)

三、本案刘某丙的量刑情节。刘某丙具有从犯和自首两个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毒品含量(或称纯度)极低和初犯偶犯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况,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退一万步说,即使认定刘某丙居间介绍贩卖γ-羟丁酸毒品且数量大,基准刑为15年有期徒刑,可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即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

《刑法》第63条第一款对减轻处罚的幅度作出规定,该条款是对我国刑法关于单个减轻处罚情节的释义,并非对具有数个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亦或同时具有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如何量刑作出的规定。故认为无论有多少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者无论是否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减轻处罚均不得突破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超出了本条的文义范围,也与本条的立法目的不符。为此,刘某丙因具有从犯和自首两个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完全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即7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参见附后的《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的正确适用》,来源于2020年第26期《人民司法》,作者:范冬明、魏海,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见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张军主编的《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1年版)》)

综上,辩护人认为刘某丙的行为属于“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情况,依法不构成犯罪,请检察官、法官慎重考虑,避免冤假错案,对刘某丙做出无罪处理。如果检察官、法官认为刘某丙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的话,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最终全部采纳罪轻辩护理由和量刑建议,判决刘某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现判决已经生效)

这个案件,主审法官非常谨慎、认真,做了大量的工作,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辩护律师起了很大的作用,但这一切最终都离不开司法人员的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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