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智某、赵某三人预谋后将靳某诱至A城绑架,向其家人索要钱财。三天后,三人将靳某接到A城一饭馆内灌醉,带至一招待所内,由赵某找房子,胡某开车把靳某弄到A城赵某家一间房子内,三人将靳某用绳子捆住并用胶带粘住嘴,当天夜里,赵某一人看守时,靳某窒息死亡。第二天,三人将尸体埋于臭水沟边。胡某、智某到B城、携带工具准备对同屋居住的旅客实施抢劫,但由于一直未找到机会,智某偷走了同房旅客的手机、400元及银行卡等后逃跑。事后公安机关抓获了胡某、智某。经一审判决,胡某犯绑架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预备)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胡某上诉。
二审胡某亲属找到丁敏律师,诉说无期徒刑太重,希望能减轻。丁律师接案后,认真研究案情,对每个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词等所有证据材料逐句逐字的进行分析对比,认为胡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其地位低于另外两个被告人,应是第三被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属于量刑过重。当然还有其他理由,但是这是最关键的核心理由,这个观点想要法官采纳也不容易。丁律师从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当然也包括给二审法院提供有详尽分析的辩护词。二审高级法院最终采纳了丁敏律师的观点,撤销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将胡某的无期徒刑改判为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