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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强律师
李永强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2007年某诉讼案之诉讼保全申请书

债权债务2016-07-25|人阅读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张某,系事故车车主

被申请人:李某,系事故车轿车司机

保全请求:

依法保全陕A某某号轿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西安市某批发市场被李某驾驶、张某所有的陕A某某号轿车撞伤后送往西电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1、右股骨粉碎性骨折;2、右胫骨挫伤;3、左足骨折等伤害,急需大量资金进行抢救。但事故车责任人李强和张超仅支付3000元后就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申请人家属无奈已垫付了近30000元医疗费。

事故车现扣押在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大队,即将解封。为了保证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以后能及时收回,特依据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莲湖大队“西公交某号诉讼保全告知书,请求依法保全。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于某

2007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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