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本人受本案申请人徐××的委托,担任其与××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依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现就赔偿项目与金额问题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1、关于原告的“本人工资”的确定
2012年3月10日,申请人因工受伤,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所以,“本人工资”的计算期间为2011年3月到2012年2月,即,
本人工资=(3660元+4710元+5141元+4247元+3540元+4313元+4824元+5420元+4215元+3452元+3670元+4176元)÷12=4280.7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8491.2元
原告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即,4280.7元×16个月=68491.2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71228元
因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即,4280.7元×40个月=171228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245.6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八个月本人工资,即,4280.7元×8个月=34245.6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4375元
原告住院12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50元/天×125天×70%=4375元。
6、住院护理费6250元
原告住院期间需要1人护理,护理费计算为50元/天×125天=6250元。
7、停工留薪待遇21546.19元
原告于2012年8月7日评定了伤残等级,故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应自2012年3月10日计算至2012年8月7日共151天。因原告在停工留薪期间并不区分工作日、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故每月按30天计,停工留薪待遇计算为4280.7元/月÷30天×151天=21546.19元。
8、伤残鉴定费300元。
9、交通费670元。
上述第2-9项合计307106元,应由被告赔偿予原告。
请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郝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