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本人受本案申请人孙××的委托,担任其与××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仲裁活动,现依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2011年6月15日,申请人因工受伤,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佛山市南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劳动功能障碍,医疗终结期为2个月,护理等级不入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为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工伤保险,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合计57312元。
具体项目和金额如下。
1、医疗费4265元。(已扣除被申请人垫付的10000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12318元(2887元÷30天×128天=12318元)
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事实根据:申请人受伤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为2887元(见证据清单第6号)。申请人于2011年6月15日受伤,至2011年10月21日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共计128天。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0209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887元×7个月=20209元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1548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7元×4个月=11548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87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2887元×1个月=2887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1995元。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
原告住院5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57天×70%=1995元
7、住院护理费2850元。
原告住院期间需要1人护理,护理费计算为50元/天×57天=2850元。
8、交通费1240元。
上述第1-8项合计57312元,应由被告赔偿予原告。
恳请法院依法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代理人:郝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