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经辩护,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于某于2003年6月受理某公司诉张某、范某、黄某刘某、李某等人拖欠采暖费案件中,伪造撤诉申请书、询问笔录,模仿委托人笔体,在询问笔录中做出口头撤诉裁定,弄虚作假,将其收取的拖欠该公司采暖费据为己有,其行为涉嫌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律师根据案情及相关证据提出律师意见,认为于某的行为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且证据不足,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采纳了律师意见,撤回了对本案的起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二中刑初字第108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