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国家对某国冷轧不锈钢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16日采取伪报货名的手段,使用香港某公司提供的虚假保管单据,偷逃应缴纳税额近五十万元,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律师根据案情及相关证据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构成走私罪主观上应具有偷逃海关关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违反海关法规的具体行为,而本案被告人张某不具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客观要件。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决定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二中刑初字第42号裁定书裁定准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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