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天津大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经律师代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货款500余万元
事务所宿胜利律师接受天津大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与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宿胜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与委托人进行了相关事实的了解,并审阅了与本纠纷有关的全部文件材料,并依据基本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将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被告)诉诸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5189887.05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在开庭审理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货款5020312.52元及该款从2005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宿胜利律师接到上诉状后积极应诉,并在二审庭审中发表了代理意见,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惠州东风易进工业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至此,经历了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宿胜利律师成功地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委托人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